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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4-8 9:38:23
全绿办〔2009〕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全国造林绿化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作出的“深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不断扩大国土绿化面积,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希望全社会大力弘扬植绿、护绿、爱绿的文明新风,积极参与义务植树活动,注重科学、提高质量、加强管护,确保种一棵、活一棵、成材一棵。要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使祖国大地变得更加秀美”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和国土绿化质量,大力促进身边增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祖国60华诞献礼,现就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发动工作
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总目标,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工作。通过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板报、标语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我国植树节、各地植树日(植树周、植树月)以及世界湿地日、森林日、水日、地球日、环境日、防止荒漠化和干旱日、五届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纪念日等有关绿化和生态建设的重要节日,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并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全年工作的始终。要大力宣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全民义务植树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全民性和公益性以及全民义务植树取得的重大成绩、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要广泛宣传普及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知识,弘扬生态道德,大兴爱绿、植绿、护绿的新风尚。要通过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不断增强生态意识,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提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全民义务植树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二、不断完善和落实绿化目标责任制
要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作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的一项战略性措施,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绿化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度。要学习借鉴河南等地将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年度造林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并切实加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认真落实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在搞好本部门(系统)绿化的同时,积极参加地方义务植树。对面积较大、绿化任务较重的部门,各地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应重点安排其辖区内的绿化,采取定地点、定任务、定完成时限等办法,促进其辖区尽快绿化起来、美化起来。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部门造林绿化规划,并将规划所确定的任务落实到所属单位,落实到具体地域,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配套。要积极协调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活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参加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的造林绿化格局。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推进部门绿化上新水平。
三、进一步丰富新形势下全民义务植树的实现形式
组织开展新形势下的义务植树活动,要充分体现改革和创新精神,以新理念、新办法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实现形式上求突破、求发展。在坚持组织适龄公民直接参加植树活动作为履行义务基本形式的前提下,确因条件限制,难以组织适龄公民直接植树的地方,应积极鼓励城乡适龄公民从事公共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古树名木保护、门前“三包”、社区绿地养护、绿化宣传、农村房前屋后植树、“四旁”绿化、培育苗木或花卉、发展经济林、林木管护等多种方式履行植树义务,使更多的适龄公民参加造林绿化活动。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尽快制订相应的折算标准和管理办法,使之成为各界适龄公民简便易行的尽责形式。以资代劳要充分体现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将这种尽责形式与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等有机结合,不断增进群众参与绿化建设的责任感、荣誉感和成就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会同本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尽快制订或修订本地《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管理办法》,规范缴费程序、调整征费标准、完善管理办法。
四、充分挖掘全民义务植树的有效载体
当前应突出做好以下五个结合:一是全民义务植树与部门绿化、单位绿化相结合,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和营区、矿区、校园、庭院等绿化,加快部门和单位绿化发展。二是全民义务植树与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相结合,开辟义务植树的新战场,有效缓解国家在工程建设上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推进各地生态环境建设。三是全民义务植树与城市建设、景观建设相结合,在拆迁建绿以及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其他公共绿地建设中充分发挥义务植树的作用。四是全民义务植树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生态文明村、绿色小康村等建设中,通过农民在房前屋后、河旁湖旁、渠边路边、零星废地开展植树活动,以及发展经济林、花卉和家庭育苗等,增加收入,改变村容村貌,履行植树义务。五是全民义务植树与社区绿化相结合。在城市的新、老社区绿化建设和常年养护中,提倡社区群众自己动手,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绿化活动,不断增加和巩固社区绿化成果,改善社区绿化美化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同时,要积极推行义务植树基地化,营造各种纪念树、纪念林,是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和义务植树成效的有效办法,要不断坚持下去。义务植树基地建设一定要将植树质量、管护责任的落实放到首位,实行“四包”责任制,即包栽、包活、包管护、包成林,确保种一棵、活一棵、成材一棵。
五、切实加强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义务植树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在市、县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适龄公民总人数、实际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参加义务植树的方式以及尽责率等主要指标,逐单位登记建卡,并与市、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各省、自治区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要对辖区内各部门、单位义务植树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考核,其结果及时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个体户、社区群众和流动人口义务植树的组织工作,提高整个地区适龄公民履行义务的覆盖面。各地要尽快制订义务植树属地化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根据新形势和本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快制订(修订)、配套完善地方性义务植树法规。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发[1984]3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赋予各地绿化委员会的职能,加强对本地区各部门、单位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基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中央、省、市、县、镇五级全民义务植树组织管理体系,加强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能力建设,为充分履行职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奈曼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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