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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09-3-11 14:46:4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和《通辽市委、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党字[2009]3号),依法有序开展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准备工作
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主要完成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市、旗县市区、苏木镇都要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林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旗县市区林改工作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苏木镇林改工作办公室设在苏木镇政府,由苏木镇政府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嘎查村经选举产生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改革工作小组组长。
(二)宣传发动,开展培训。市、旗县市区、苏木镇要逐级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并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先行安排和实施,2009年2月底前,召开全市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适时举办市、旗县市区、苏木镇三级骨干培训班。旗县市区、苏木镇、嘎查村要适时召开林改动员大会,对林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意见和政策,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改革。
按照盟市培训到旗县市区、苏木镇,旗县培训到苏木镇、嘎查村的原则,通过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培训,提高林改参与者的政策法规水平和整体素质,保证林改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三)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旗县市区、苏木镇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在全面摸清集体林地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状况及干部群众对改革意愿和要求的情况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因村施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旗县市区林改方案于2009年3月15日前制定完成,并报市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照旗县市区制定的林改方案,以嘎查村为单位制定具体林改实施方案,林改实施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从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在分步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集体商品林改革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2009年全面铺开并完成集体商品林、商品林宜林地改革和规范已承包到户及流转的林地、林木承包关系,同时完成确权发证工作。
第二阶段:集体公益林改革阶段。2010年至2011年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公益林、公益林宜林地改革和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在2010年要规范已经流转的集体公益林承包经营合同,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公益林开展先行试点工作并全面开展集体公益林改革。
第三阶段:完善、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6月底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重点开展查缺补漏、完善提高、深化配套改革、验收总结林改工作。
三、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要依法严格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操作。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式样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明晰产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允许采取股份合作经营,招标拍卖、租赁经营、联户合作经营、集体经营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涉及地上林木及附属物,要结合林木状况、附属物价值和当地实际,把林木和附属物纳入林地承包程序同步操作,一并处置。
(二)完善和规范承包、流转合同。集体林地和林木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要进行疏理、核实和完善承包合同,确保疏理后承包、流转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三)实地勘界。以林权登记内容为主,苏木镇政府组织林业部门有关人员、嘎查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与农牧民共同进行现场勘界确权,核实林地面积和林木数量,做到四至清楚,面积、数量准确,权属明确。
(四)登记发证。按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林权登记图、表、册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要求填写,保证一地一证。
(五)处理林权争议。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六)落实“三权”     ,保护农牧民权益。
1、放活经营权。各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保证承包者按照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自主经营管理。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不超有效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主要方式包括:
(1)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它农牧户经营。
(2)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3)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
(4)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5)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经营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
(6)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
3、保障收益权。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保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排被征林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要逐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根据国家政策有计划地落实和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严禁借改革之名,增加收费项目和搭车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
(七)建立档案。
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市、旗县市区、苏木镇、嘎查村四级林改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特别注意做好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四、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一)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通辽市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5%的总体奋斗目标为依据,市和旗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与草原、耕地保护利用规划相协调,要与防沙治沙规划相一致。
(二)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旗县市区实际,建立各级财政补偿和受益者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机制,适时制定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征收管理制度。
(三)建立林业投入补偿制度。在自治区制定林业投入补偿办法的基础上,市和旗县市区应根据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增长状况,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偿制度,有计划地加大对林业的资金投入,扶持林业加快发展。
(四)落实林业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度。市和旗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意见》精神,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和林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形成制度保障。
(五)市和旗县市区政府要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六)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市和旗县市区组建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组织在取得执业资质后,适时依法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七)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林权抵押贷款规定和办法,积极开展林权抵押小额信贷试点工作,试点成功后,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性森林保险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和开展产权明晰后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工作,提高林业和农牧民的抗风险能力。
五、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
1、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
2、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农牧民成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联防协会、造林协会、种苗协会、果树协会、花卉协会等群众性联合组织。
3、中介服务机构。各旗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科技法律服务中心、林业信息发布中心等服务机构。
六、认真组织检查验收
市、旗县市区、苏木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适时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后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验收。
(一)检查验收方法。建立苏木镇自查、旗县市区复查、盟市抽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苏木镇自查。由苏木镇政府组织,抽调苏木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本苏木镇各嘎查村林改工作实施情况到村入户检查验收,并提出苏木镇检查报告。
旗县市区复查。由各旗县市区政府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本旗县市区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旗县市区复查报告。
市级抽查。由市政府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所辖旗县市区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科学检查验收,并提出市级抽查报告,做好迎接自治区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检查验收内容。
1、领导组织情况:主要包括成立各级林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选配、工作设备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林改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的落实情况。
2、政策落实情况:召开相关会议和印发相关文件情况;出台的林改主要政策措施;开展相关培训和政策宣传情况等;林改工作信息反馈和典型总结宣传、推广情况。
3、方案制定情况:主要是各级林改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和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承包方案的制定情况;方案制定、讨论、实施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要求等。
4、实地勘界情况:主要包括内外业工作组织情况;实地勘测林地面积和四至界线、权属是否准确;勘界程序、方法步骤是否合规;勘界资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林权公告资料是否齐全等。
5、承包合同签订情况:主要包括承包、延包到户情况;承包、延包经营合同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内容是否齐全、合法、规范等。
6、林权证核发情况:主要包括林权证发放数量和质量;林权申请、受理、公告、登记程序是否合法;林权证相关内容填写是否齐全规范并符合政策规定;是否达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等。
7、林权纠纷调处情况:主要包括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情况和依法调处纠纷情况;林权纠纷发生案件件数、面积和已调处纠纷发生案件件数、面积及调处纠纷效果、质量情况等。
8、档案管理情况:主要是林权档案有专人、专管,档案建立、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利用服务是否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的情况等。
9、干部群众满意情况:主要是改革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公开情况;干部群众对改革政策的理解与参与情况;基层干部和群众满意度情况;社会和干部群众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是否提高等。
(三)总结表彰。林改工作完成后,各地要经过检查验收对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开展“回头看”活动,对林改工作存在不足的,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工作。对在林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区、单位、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七、强化措施保障
(一)强化目标责任。林改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市、旗县市区、苏木镇、嘎查村要逐级签订林改责任状,层层分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把林改确权到户率、林权纠纷调处率、林权发证率、群众满意率列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主要指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林改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强,工作繁杂,任务量大,各地要逐级成立林改领导组织和落实工作机构,选配素质强、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人员从事林改工作,充实和加强林改工作队伍建设,苏木镇党委、政府要组成林改工作队,每个嘎查村做到两人蹲点包村,保障林改工作稳妥进行。
(三)保障工作经费。市、旗县市区、苏木镇政府要将林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做好林改工作。外业勘界、图、表、卡、公示、申请、登记、建档、会议、宣传、培训、印制材料、设备设施购置、交通、通讯等必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四)做好统计调度。市、旗县市区、苏木镇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计调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统计调度,建立工作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实行一月一次的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制,按时上报林改的基本情况、进展程度、改革成效等各项统计信息。各级林改办公室要以林改动态、林改简报、林改信息、宣传网页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现林改工作动态化管理。
(五)加强指导服务。各部门要按照林改工作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建立有效督导检查机制,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指导工作。市、旗县市区政研部门要帮助研究相关的政策问题,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确保改革取得成效。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林改工作指导服务力度,采取下派指导组逐级包联、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制度、编制下发林改指导手册,适时召开林改工作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有效形式,确保按期完成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奈曼旗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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